参保人员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资料包括:病史、检查、检验、治疗、用药记录等资料,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均可持上述材料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鉴定医疗机构申报慢性病。
非慢性病病种主诊科室申办慢性病的,须有相应慢性病病种主诊科室的会诊记录。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报告单须由具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资格的医保医师填写和签字。
参保人员病史资料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需提供近半年相关疾病检查检验报告和用药记录。
温馨提示
医院医保窗口办理门诊慢性病业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办理。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
医保物价办公室咨询电话:0991-5812740
1.办理特殊药品审批,需要复印住院资料。
2.出院证原件(如没有住院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如银屑病需要银屑病评分表。
4.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正反2面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因药贵重病人不能自己前来办理的,需直系亲属代办,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和电话号码。)
5.疾病诊断证明.(在门诊一楼护士站盖章)。
6.外购药处方2张(外购专用章盖章地点门诊一楼分诊台、门诊二楼皮肤科、妇科、三楼心内科、脾胃科、血液科、科研楼三楼肿瘤科护士吧台)。
7.审批表2张在相关病种专家处打印,(S自治区卡A市级卡绿色卡面L兵团十一师卡、绿色卡面M兵团十二师卡、绿色卡面A兵团直属卡需要2位指定专家核实用药规范和规则后签字)。
8.请将备案表原件妥善保管好,以备后期需要继续用药时使用。
9.备案药物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请将上一次(依次类推)的备案表一同带来,并联系之前填写备案表的2位专家进行第二次特殊药品评估审核备案的流程申请,请复印患者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1份,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备注与患者亲属关系,复印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证原件一份,门诊病历1份,门诊疾病证明书一份,已盖过外购药专用章医师处方2张,以及文件中所需的检查检验资料,请与专科审核专家联系,资料齐全后请到门诊一楼6、7、8号医保慢病窗口复审。
来源:医保物价办公室